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内有哪些内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0-19 14:07) 点击:183 |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内有哪些内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 (三)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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