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岳凌羽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财产分割协议效力限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11 13:45)    点击:154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岳凌羽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遗产继承  人身损害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岳凌羽律师,岳凌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岳凌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9714230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岳凌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宁律师 | 西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岳凌羽律师主页,您是第20097位访客